嘉興國小學生申訴及再申訴專區
新竹縣嘉興國民小學暨義興分校學生申訴評議會設置及實施要點
114年 2 月 12 日校務會議通過
壹、依據:
一、民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修正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
及運作辦法。
二、民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修正之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申訴服務辦法。
三、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修正之
四、民國 108 年 9 月 10 日修正之新竹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
作辦法。
貳、目的:
為維護學生合法權益,保障學生權益,促進校園和諧,發揮民主與法治的教育功能。
參、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為處理學生申訴案件,新竹縣東興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學校)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
申訴服務辦法設置學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評會),申評會置委員五人至
十五人,任期一年,均為無給職,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校長擔任,申評會委員設置
規範如下:
一、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三人
二、教師代表二 (其中一人為特教教師)。
三、家長代表二人(其中一人為特教學生家長)。
四、學生代表一人。
五、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六、國中小申評會委員任期一年,委員任期內因故出缺時,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
滿之日止。
七、學校學生管教懲處相關委員會之委員,不得兼任申評會委員。
肆、申訴之規範:
一、學生對學校有關其個人之原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由其法定代理
人或實際照顧者代為向原措施學校提出申訴;其提起訴願者,受理訴願機關應於十日
內,將該事件移送申評會,並通知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
二、前項申訴之提起,應於收受或知悉原措施之次日起四十日內以書面為之;其期間,以
學校收受申訴書之日期為準。
三、學生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代為提出申訴時,得選任代理人及輔佐人。
伍、評議程序及原則:
申評會委員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會。申訴事件之評議決定,經
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決議;其他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為之。
特殊教育學生申評會委員以組織或團體代表身分擔任者,得指派代理人出席;受指派之
代理人,列入出席人數,並得發言及參與表決,並應有依新竹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
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 3 條第 5 項申評會處理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案件,應依
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服務辦法第四條規定增聘委員,規定增聘之委員出席,始得開會。
一、申評會會議以不公開及書面審理為原則評議時,應主動通知申訴人、其父母、監護
權人或其受託人得到會說明;必要時並得通知關係人到會說明。
二、申評會會議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三、申評會處理案件,關於委員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
四、申評會會議之決議,以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之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行
之。評議之決定,以無記名投票表決方式為之,其評議經過及個別委員意見應予保
密。
五、申訴之評議決定,自收受申訴書之次日起二十日內為之,並應於評議決定之次日起
十日內作成評議決定書。
陸、評議決定書應載明事項:
一、申訴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及身分證統一號碼。
二、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及身分證統一號碼。
三、主文、事實及理由;其係不受理決定者,得不記載事實。
四、評議決定書由主席署名。主席因故不能執行職務者,由代理主席署名,並記載其事
由。
柒、學生再申訴案件之評議:
申訴人不服學校申訴決定者,得向學校所在地之縣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其提起訴願者,受
理訴願機關應於十日內,將該事件移送應受理之再申評會,並通知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
或實際照顧者。
再申訴應於申訴評議書達到之次日起四十日內以書面為之;其期間,以縣主管機關收受
再申訴書之日期為準。
學生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代為提出再申訴時,得選任代理人及輔佐人。
捌、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呈請校長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學生事務資訊網
https://friendlycampus.k12ea.gov.tw/StudentAffairs/54/2
114年 2 月 12 日校務會議通過
壹、依據:
一、民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修正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
及運作辦法。
二、民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修正之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申訴服務辦法。
三、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修正之
四、民國 108 年 9 月 10 日修正之新竹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
作辦法。
貳、目的:
為維護學生合法權益,保障學生權益,促進校園和諧,發揮民主與法治的教育功能。
參、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為處理學生申訴案件,新竹縣東興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學校)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
申訴服務辦法設置學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評會),申評會置委員五人至
十五人,任期一年,均為無給職,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校長擔任,申評會委員設置
規範如下:
一、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三人
二、教師代表二 (其中一人為特教教師)。
三、家長代表二人(其中一人為特教學生家長)。
四、學生代表一人。
五、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六、國中小申評會委員任期一年,委員任期內因故出缺時,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
滿之日止。
七、學校學生管教懲處相關委員會之委員,不得兼任申評會委員。
肆、申訴之規範:
一、學生對學校有關其個人之原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由其法定代理
人或實際照顧者代為向原措施學校提出申訴;其提起訴願者,受理訴願機關應於十日
內,將該事件移送申評會,並通知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
二、前項申訴之提起,應於收受或知悉原措施之次日起四十日內以書面為之;其期間,以
學校收受申訴書之日期為準。
三、學生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代為提出申訴時,得選任代理人及輔佐人。
伍、評議程序及原則:
申評會委員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會。申訴事件之評議決定,經
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決議;其他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為之。
特殊教育學生申評會委員以組織或團體代表身分擔任者,得指派代理人出席;受指派之
代理人,列入出席人數,並得發言及參與表決,並應有依新竹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
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 3 條第 5 項申評會處理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案件,應依
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服務辦法第四條規定增聘委員,規定增聘之委員出席,始得開會。
一、申評會會議以不公開及書面審理為原則評議時,應主動通知申訴人、其父母、監護
權人或其受託人得到會說明;必要時並得通知關係人到會說明。
二、申評會會議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三、申評會處理案件,關於委員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
四、申評會會議之決議,以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之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行
之。評議之決定,以無記名投票表決方式為之,其評議經過及個別委員意見應予保
密。
五、申訴之評議決定,自收受申訴書之次日起二十日內為之,並應於評議決定之次日起
十日內作成評議決定書。
陸、評議決定書應載明事項:
一、申訴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及身分證統一號碼。
二、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及身分證統一號碼。
三、主文、事實及理由;其係不受理決定者,得不記載事實。
四、評議決定書由主席署名。主席因故不能執行職務者,由代理主席署名,並記載其事
由。
柒、學生再申訴案件之評議:
申訴人不服學校申訴決定者,得向學校所在地之縣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其提起訴願者,受
理訴願機關應於十日內,將該事件移送應受理之再申評會,並通知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
或實際照顧者。
再申訴應於申訴評議書達到之次日起四十日內以書面為之;其期間,以縣主管機關收受
再申訴書之日期為準。
學生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代為提出再申訴時,得選任代理人及輔佐人。
捌、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呈請校長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學生事務資訊網
https://friendlycampus.k12ea.gov.tw/StudentAffairs/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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