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嘉興國民小學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一、依據教育部113年4月30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35801835A號令訂定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獎懲準則」及本縣114年8月18日府行法字第114554088號令修正之「新竹縣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獎懲辦法」辦理。
二、依前揭準則第14條及第23條規定,各校應於不牴觸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所定學生獎懲自治法規之範圍內,訂定國民小學學生獎勵管教規定及國民中學學生獎懲規定,並確保
相關規範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及學生權益保障精神。
三、近期仍收到民眾陳情反映部分學校之學生獎懲規定未符合相關規定,請各校全面檢視現行學生獎勵管教及獎懲規定,並特別注意下列事項:
(一)法規適用及引用正確性: 確認相關規定之訂定依據、法規名稱、條次及內容符合現行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法規,避免援引已廢止、修正或不適用之規定。
(二)懲處要件明確性: 懲處規定應具體明確,避免使用「言行不檢」、「態度輕浮」、「有損校譽」或其他空泛籠統、易生主觀認定之用語作為懲處依據,以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
(三)比例原則及個別情狀審酌: 學生管教或懲處措施應與違規行為之情節輕重相當,審酌學生行為動機、具體情節及身心發展等因素,並優先採取對學生權益影響較小且具有教育意義之措施。
(四)不得違法懲處事項: 學生違反服裝儀容規定或授課日出缺席相關規範時,應依前揭準則採取適當且符合比例原則之輔導或管教措施,不得逕以警告、記過等方式予以懲處。
(五)程序正義及學生救濟權益: 學生獎懲案件應依規定辦理審議、決定及通知程序,保障學生陳述意見與申訴救濟之權利,並注意學生人格尊嚴及個人資料保護。
本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詳見附件。
二、依前揭準則第14條及第23條規定,各校應於不牴觸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所定學生獎懲自治法規之範圍內,訂定國民小學學生獎勵管教規定及國民中學學生獎懲規定,並確保
相關規範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及學生權益保障精神。
三、近期仍收到民眾陳情反映部分學校之學生獎懲規定未符合相關規定,請各校全面檢視現行學生獎勵管教及獎懲規定,並特別注意下列事項:
(一)法規適用及引用正確性: 確認相關規定之訂定依據、法規名稱、條次及內容符合現行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法規,避免援引已廢止、修正或不適用之規定。
(二)懲處要件明確性: 懲處規定應具體明確,避免使用「言行不檢」、「態度輕浮」、「有損校譽」或其他空泛籠統、易生主觀認定之用語作為懲處依據,以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
(三)比例原則及個別情狀審酌: 學生管教或懲處措施應與違規行為之情節輕重相當,審酌學生行為動機、具體情節及身心發展等因素,並優先採取對學生權益影響較小且具有教育意義之措施。
(四)不得違法懲處事項: 學生違反服裝儀容規定或授課日出缺席相關規範時,應依前揭準則採取適當且符合比例原則之輔導或管教措施,不得逕以警告、記過等方式予以懲處。
(五)程序正義及學生救濟權益: 學生獎懲案件應依規定辦理審議、決定及通知程序,保障學生陳述意見與申訴救濟之權利,並注意學生人格尊嚴及個人資料保護。
本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詳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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